来源:互联网 编辑:网络 2018-06-20 19:06
代理一般是指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代理的特点: 1、职责主要是为本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2、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活动; 3、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4、代理对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其实课本上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从厂家购买产品,取得产品所有权。经销商从厂家购得产品,取得产品所有权,然后销售,其关系是,厂家——经销商 经销商——消费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本身并不购买厂家的产品,也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所有的货都是厂家的,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厂家所有,其关系是 厂家——(代理商)——消费者,当然这种代理商所谓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对产品进行销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并通过销售提取佣金。还有一点就是商品销售的风险,经销商需要自行承担产品无法售出的风险,代理商并不承担产品无法售出的风险,当然现在一般来讲,一些大的厂家在选择代理商时也要考虑代理商的(销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够,就会取消代理资格,更换代理商。对于一些国外企业来讲代理商是比较常见的,国内企业多青睐于经销商。 另 实质上,现在所称的代理商在本质上已经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备的是经销商的性质,还有些属于二者的混同体,即是代理,有时候又要需要拿钱买货,很少有纯粹意义上的代理商,称其为有一定代理权的经销商更为合适。 其实书本上说的,在现实中更多的是混和体,纯粹的已经很少了。理论指导实践,但不要理论限制思路。 再补充一下: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之前所说的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另,你之前的提问好像和现在所有不同,按照你现在所说的模式你们公司的“代理商”其实兼备了两种性质,其主要性质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为,又有销售行为。但更多情况下应当体现为销售商的性质,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义,代理商的利润来源是促成交易,提取佣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你们公司总代理依靠的销售,直接与下游销售商或者消费者发生关系,更多的是依靠差价和回扣,运行模式也是经销模式
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而不是买断企业产品的,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说简单点就是自己没有商品代其他厂商销售,从中间赚取一定的利润的 叫代理商. 销售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代理商或厂商那里买来商品销售的一种是厂商直接对外销售的叫销售商 按道理代理应该比销售商便宜,因为他的成本低,以批发为主
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时,也即另一方通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才是法律上所称的代理。 代理与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参加一个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这种情况下,代表仅仅服务于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一种法律目的,因此,这种代表不适用代理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雇佣代理人来达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一位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样,公司让它的董事去签订合同,那么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项关系是否是代理关系,就一定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并取得某种法律后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关系;如果是后者,就是代理关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行为暗含着,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以此来约束被代理人,这直接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因此,代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一个三方关系。***个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个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第三个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当事人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决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种信任关系。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处于一种消极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为后果的地位,因此,信任关系主要是针对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关系所引申的受托信义也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受托信义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许可,不得代表与被代理人对立的一方,或为了其利益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谋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于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竞争的位置。概括起来,受托信义义务表明代理人不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术语在商业上经常被运用。例如汽车经销商也可以被称为代理人,但是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通过经销商的介入,使得汽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实际上,汽车经销商首先从制造商处购买货物,然后在销售给购买者。如果汽车有瑕疵,购买者只能根据销售合同向经销商寻求救济。如果购买者愿意向生产商寻求救济,他只能追究生产商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就生产商的疏忽而导致的产品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同样,“**代理协议”虽然赋予代理人**销售产品的权利,但这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