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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8日施行

来源:加盟网 编辑:加盟君 2021-06-29 13:30

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但其实这更应该是全民参与的事情,但很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担心举报后麻烦上身等问题,举报民众较少。攀枝花市将于本月18日正式施行《攀枝花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点多面广,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特别是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指导思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我市制定了本《办法》。

对查证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利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对我市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举报下列5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一是举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加工、进出口,以及畜禽屠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举报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及食品贮存、运输、进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举报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举报其他涉及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举报人包括哪些类型?

《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发现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向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由负责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主要包括:涉及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产品、养殖产品、水产品)生产,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畜禽屠宰加工等方面的,向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向市、县(区)质监部门举报;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食品商标、广告等方面的,向市、县(区)工商部门举报;涉及生活饮用水、餐具和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涉及食品进出品方面的,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综合监管执法的,向承担对应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局举报。

为方便群众举报,相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受理范围等事项,举报人可以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查询,也可以直接到相关办公地咨询。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  12331

农业(农牧)  12316

工商行政管理  12315

质量技术监督  12365

市卫生计生委  3333462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361039

五、如何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通知书。

六、举报奖励由哪个部门办理?

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终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奖励。

七、奖励举报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举报人应依法实名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举报行为负责;二是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奖励***先举报人,其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三是两人以上共同举报,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四是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由***终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奖励。

八、哪些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一是非实名举报或举报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二是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三是假冒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是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五是举报线索事先已由监管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六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九、《办法》对奖励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分3个档次,分别给予案件货值金额5%、3%、1%的一次性奖励,奖金***低不少于200元,***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属实,但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的,视情况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二,《办法》规定了按前述标准加倍奖励的5类情形:一是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二是属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三是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四是举报人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的;五是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加倍奖励的,***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办法》规定,对3类大要案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高奖励金额的限制:一是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恶性案件;二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三是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大案要案,或按货值金额计算超过本办法***高奖励标准的药品案件,国家、省级另规定的,按其规定奖励。

十、举报人如何申领举报奖励奖金?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承办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告知书,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举报承办机关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审批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举报承办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奖励决定,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奖金领取通知书。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且未委托代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承办机关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十一、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举报人对举报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与举报承办机关进行质询和协商。

十二、《办法》对保护举报人权益有何规定?

《办法》规定,举报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十三、举报人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承担什么责任?

《办法》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众***为关心的问题,每一次被爆出的问题都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管工作到***后还是要落实到民众身上,但有了法律的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也将更加秩序化,人人参与,全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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