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特许加盟榜 > 餐饮 > 餐饮加盟快讯 >

国税总局公告餐饮农产品收购个人住房纳税以产

来源:加盟网 编辑:加盟君 2021-06-29 13:32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及到餐饮业进项抵扣等问题,全文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4月26日


我要咨询
  • *
  • 先生 女士
  • *
友情提示: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部分品牌暂未开放加盟,请以该品牌官方信息为准。
内容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均由第三方用户免费注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用户负责。特许加盟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投诉删除:特许加盟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相关内容,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或侵权信息,请您联系QQ2319530958删除。特许加盟网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沟通热线:400637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