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王健飞律师 编辑:行业观察 2019-10-25 09:39
提到“商业特许经营”大众都很陌生,很多人会把这个词联系到烟草等特殊行业,甚至很多律师朋友也对此没有清晰的概念。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国务院在2007年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备案数据
根据商务部网站的数据经过特许经营备案的商家为5034家,其中跨省经营的企业占比63.43%,在省内经营的企业占比36.57%;而网络数据显示,市场上在从事特许经营的品牌已经接近9万个。从数据上看,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加盟项目都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
其实从概念上看,特许经营应当是由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标准化服务,***典型的例子是***快餐品牌“肯德基”与“麦当劳”。但现实却是残酷的,大多数未经备案使用特许经营营销方式的企业本以上并不是为了做加盟,而是为了销售产品或者迅速回笼资金。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仲裁或者诉讼的管辖在哪里)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重要的一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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